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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220号

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与沁源县聪子峪乡水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沁源县聪子峪乡水峪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沁源县聪子峪乡水峪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沁源县聪子峪乡水峪村民委员会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042707.56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