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沁源县聪子峪乡水峪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沁源县聪子峪乡水峪村民委员会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042707.56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