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542号
原告:湖北嘉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西湖路天门CBD建设银行*楼。
法定代表人:张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杏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阚俏俏,女,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天门市。
原告湖北嘉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阚俏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嘉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嘉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湖北嘉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江波
人民陪审员 周洪兵
人民陪审员 骆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泽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