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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864号

原告张祖平诉被告杨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祖平,杨学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864号

原告:张祖平,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杨学银,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张祖平诉被告杨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张祖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杨学银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张祖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祖平对杨学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张祖平负担。

审 判 员  曾青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邱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