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864号
原告:张祖平,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杨学银,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张祖平诉被告杨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张祖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杨学银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张祖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祖平对杨学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张祖平负担。
审 判 员 曾青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邱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