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4022号
原告:李兴国,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
被告: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兴国与被告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李兴国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兴国负担。
审判员 刘长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