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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234号

宜昌高德联行物业有限公司、郑金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昌高德联行物业有限公司,郑金高,朱传芳,郑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高德联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95131233M。法定代表人章云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金高,男,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朱传芳,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郑雨,女,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宜仲裁第230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宜昌高德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金高、朱传芳、郑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金高、朱传芳、郑雨的银行存款16.0324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晓峰

审判员  黄正文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