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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585号

张桃林、刘银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桃林,刘银海,李定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桃林,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银海,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定刚,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诉人张桃林因与被上诉人刘银海、李定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张桃林、刘银海、李定刚及案外人冯立栋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桃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身龙

审 判 员 苏 哲

审 判 员 颜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健

书 记 员 谢 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