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桃林,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银海,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定刚,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诉人张桃林因与被上诉人刘银海、李定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张桃林、刘银海、李定刚及案外人冯立栋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桃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身龙
审 判 员 苏 哲
审 判 员 颜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健
书 记 员 谢 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