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2民初108号
原告:泽旺齐美,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嘉黎县。
被告:扎西,男,1983年4月2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嘉黎县。
原告泽旺齐美与被告扎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泽旺齐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旺齐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泽旺齐美承担(免交)。
审判员 朗 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嘎玛措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