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艺高康体(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8号404-2室。
法定代表人:王敏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婷,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6号世界之窗创意产业园18栋2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吉姆娜丝秀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科巷1号1617室。
法定代表人:舒敏,该公司总经理。关于艺高康体(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吉姆娜丝秀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9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标的为房屋使用费用774712.38元及案件受理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调,被执行人南京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先后支付60万元房屋使用费,申请执行人已撤销对被执行人南京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南京吉姆娜丝秀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还款。另查明,南京吉姆娜丝秀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艺高康体(南京)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吉姆娜丝秀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曝光,敦促被执行人南京吉姆娜丝秀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民终9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牛利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