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6876号
原告:宫凤海,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天津市静海区人,住静海区。
被告:张丽萍,女,46岁,汉族,农民,天津市静海区人,住静海区。
原告宫凤海与被告张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宫凤海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凤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宫凤海承担。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月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