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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6876号

宫凤海与张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宫凤海,张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6876号

原告:宫凤海,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天津市静海区人,住静海区。

被告:张丽萍,女,46岁,汉族,农民,天津市静海区人,住静海区。

原告宫凤海与被告张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宫凤海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凤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宫凤海承担。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月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