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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3431号

杨立诺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34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立诺,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赵观宇,北京市西城区和谐宜居示范区建设指挥部干部。

上诉人杨立诺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4行初3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第214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查,华嘉项目已经取得住宅部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规划方案调整,居民回迁工作受到影响,尚未完成,剩余房源套数尚不能确定,因此,您所申请获取的西城区政府回购的剩余房源的套数目前不存在。杨立诺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责令西城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杨立诺于2016年8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西城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获取“依据‘北京市西城区华嘉胡同0110-633地块C2商业金融用地、0110-634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以下简称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须知第九条,‘宗地’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第五条,本人申请信息公开为‘西城区政府回购的剩余房源的套数’。附件一:竞买须知。附件二: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西城区政府于8月10日收到并作出《登记回执》。8月29日,西城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其间西城区政府对本机关进行了信息查找,并向北京金融街建设指挥部发函了解情况,亦收到北京金融街建设指挥部的复函。西城区政府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杨立诺送达。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西城区政府负有针对杨立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西城区政府在收到杨立诺的申请后,对本机关档案进行了检索,未找到杨立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西城区政府还向北京市金融街建设指挥部发函了解相关情况,亦得到复函,结合复函内容、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杨立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为该项目房源总数刨除居民回迁安置房的套数后剩余的房源数。华嘉项目于2013年属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获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由于该项目采取回迁安置的方式,已经与愿意回迁安置的居民签订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故回迁安置房的套数本已确定,但在2015年二级开发过程中,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面积、地上建筑的规模、楼体的位置、间距等都进行了调整,需要与可能回迁安置的居民重新协商签订安置协议,而直到本案审理时补签协议工作仍未完成,回迁安置房的套数仍不确定,故虽然目前该项目房源总数固定不变,但是基于上述情况,杨立诺申请获取的西城区政府回购该项目剩余房源的套数无法确定。西城区政府基于相关查询工作所作的答复并无不当。西城区政府在收到杨立诺的申请材料后,履行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杨立诺送达的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故杨立诺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杨立诺的诉讼请求杨立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一,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剩余房源的套数无法确定”缺乏证据支持;其二,一审中被上诉人西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9无负责人签字、无公章、无日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告知书。西城区政府坚持一审答辩意见。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西城区政府负有针对杨立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地方政府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答复。本案中,西城区政府在收到杨立诺的申请后,对本机关档案进行了检索,未找到杨立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外,西城区政府还向北京市金融街建设指挥部发函了解相关情况,得到复函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向杨立诺答复,并告知诉权。结合复函内容、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杨立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为该项目房源总数刨除居民回迁安置房的套数后剩余的房源数。华嘉项目于2013年属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获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由于该项目采取回迁安置的方式,已经与愿意回迁安置的居民签订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故回迁安置房的套数本已确定,但在2015年二级开发过程中,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面积、地上建筑的规模、楼体的位置、间距等都进行了调整,需要与可能回迁安置的居民重新协商签订安置协议,而直到本案审理时补签协议工作仍未完成,回迁安置房的套数仍不确定,故虽然目前该项目房源总数固定不变,但是基于上述情况,杨立诺申请获取的西城区政府回购该项目剩余房源的套数无法确定。西城区政府基于相关查询工作所作的答复并无不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西城区政府于2016年8月10日收到杨立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8月29日作出延期答复通知书,将答复期由2016年8月31日延至2016年9月22日,于9月22日当日作出被诉告知,并同日送达。西城区政府的答复告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杨立诺关于“剩余房源的套数无法确定”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规划的调整,双方当事人亦认可在规划调整后需重新协调签订安置协议,而至本案审理时补签协议工作仍未完成,故一审法院认定“剩余房源的套数无法确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杨立诺关于一审中被上诉人西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9无负责人签字、无公章、无日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主张,在一审庭审中,该证据已经质证,双方均已发表质证意见,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对证据进行审查,并经过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后做出认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杨立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杨立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立诺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井玉

审判员  支小龙

审判员  刘天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