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90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明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