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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褚俊、吴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俊,吴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褚俊,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吴付平,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褚俊与吴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褚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