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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伟与张明乐、龙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张明乐,龙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254号申请执行人:郭伟,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明乐,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龙先华,女,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郭伟与张明乐、龙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明乐、龙先华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明乐、龙先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朱智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