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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6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蓝二秀、陈基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二秀,陈基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690-2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蓝二秀,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连平县,被执行人:陈基旺,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蓝二秀、陈基旺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蓝二秀、陈基旺负担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于被执行人蓝二秀、陈基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蓝二秀、陈基旺的银行存款718.54元,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蓝二秀、陈基旺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后,除划拨两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记员  张紫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