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1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乌某与图某、吉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某,图某,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2330号申请执行人乌某。被执行人图某。被执行人吉某。乌某与图某、吉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1民初21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图某、吉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乌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图某、吉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乌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图某、吉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乌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洪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阿拉坦巴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