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位某某,岳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21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位某某,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某某,女,1986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王某某与位某某、岳某某、王某甲、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2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位某某、岳某某、王某甲、樊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位某某、岳某某、王某甲、樊某某的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2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振亚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郑文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