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庆玲、刘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玲,刘张鹏,黎锐,刘云龙,王芝荣,刘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保34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玲被执行人:刘张鹏、黎锐、刘云龙、王芝荣、刘玉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玲与被执行人刘张鹏、黎锐、刘云龙、王芝荣、刘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王芝荣银行存款10058.47元,查封了刘云龙、王芝荣名下位于国泰路西侧陈香铺房屋的所有权,以部分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478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吴华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