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常州日辉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常州日辉运输有限公司,王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1507。法定代表人李培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日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塘门村委12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被执行人王德林,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日辉运输有限公司、王德林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记员 高用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