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段玉熙与张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熙,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201民初174号原告:段玉熙,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哈密市吐哈石油基地。被告:张鹏,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玉熙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玉熙于2017年9月21日申请撤诉。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玉熙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段玉熙负担。审判员叶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袁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