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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5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与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44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51号四层B421房。法定代表人刘XX。委托代理人邢一艳,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郊石井黄石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雄。委托代理人黄智,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司职员。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与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2017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54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