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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市人民医院与胡秀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人民医院,胡秀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887号原告:泸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泸州市忠孝路**号。法定代表人:姚健,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永,泸州市江阳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秀英,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泸州市人民医院与被告胡秀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泸州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记员  唐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