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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健、郭玉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健,郭玉萍,邵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朱健,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郭玉萍,女,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邵长林,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健与被告郭玉萍、邵长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郭玉萍、邵长林欠原告朱健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10000元,年利率5.6%,自2015年12月26日起计息,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