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7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潘云峰、潘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潘云峰,潘静,周妮妮,广州市维弘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704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21号南座。负责人黄耀德,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奔,该行小微金融事业部法律专员。被执行人潘云峰,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潘静,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周妮妮,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维弘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路自编138号1090房。法定代表人潘云峰。本院在执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潘云峰、潘静、周妮妮、广州市维弘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潘静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宝峰南路71号901房、903房、905房的房产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抵押物,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理;被执行人潘静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路123、125、127号房的房产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评估拍卖,但无法清偿该房产抵押权人债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