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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朝付与石启阳、杨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朝付,石启阳,杨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谢朝付,男,生于1954年10月29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余庆县构皮滩镇构皮滩村新桃组25号。被执行人:石启阳,男,生于1980年9月5日,苗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居民,住余庆县人白泥镇子营路2号。被执行人:杨胜德,男,生于1984年10月22日,土家族,贵州余庆县人,大专文化,居民,住余庆县大乌江镇大乌江街7栋16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8日受理了谢朝付申请执行石启阳、杨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石启阳、杨胜德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了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元及利息6770元;2、下欠90000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3万元的利息,并支付2017年6月30至2017年9月30日所欠的利息9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6万元的利息;3、若被执行人石启阳、杨胜德任意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谢朝付有权就未履行的部份全案申请恢复执行;4、申请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石启阳、杨胜德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谢朝付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8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2016)黔0329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