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恢257号尹光朝、何华会、王义菊、尹泽润、尹泽梦与阳明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光朝,何华会,王义菊,尹泽润,尹泽梦,阳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尹光朝,男,生于1949年9月8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申请执行人何华会,女,生于1950年9月4日,汉族,住西畴县西洒镇。申请执行人王义菊,女,生于1979年3月24日,汉族,住西畴县西洒镇。申请执行人尹泽润,女,生于1999年3月22日,汉族,住西畴县西洒镇。申请执行人尹泽梦,女,生于2001年7月25日,汉族,住西畴县西洒镇。被执行人阳明洪,男,生于1968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光朝、何华会、王义菊、尹泽润、尹泽梦与被执行人阳明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阳明洪服刑在押,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3年11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尹光朝等人申请恢复执行,并以家庭困难为由申请给予司法救助。经查明,被执行人阳明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光朝等人以家庭困难为由申请司法救助的理由有西畴县西洒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困难证明在案为据,符合救助条件,故经讨论后给予救助现金20000.00元,余款11545.89元申请执行人尹光朝等人自愿放弃执行,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西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