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836号
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浦城县梦笔名郡3号楼207室,组织机构代码:59348054-7。
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
被告:周水凤,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
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水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季 艳
代理
审判员 江振芳
人民陪审员 曾学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