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756号
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何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海,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华,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桂英,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减免。
审判员 陈方全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唐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