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087号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廷波,男,1985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君,新泰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佃君,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华,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廷波、付佃军、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守新
代理
审判员 武 宁
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文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