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425号申请人王伟,男。被执行人陈志文,男。申请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陈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后,被执行人陈志文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王伟于2017年8月9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陈志文清偿申请人王伟借款6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志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志文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陈志文于2018年3月底前给付申请人王伟10000元,于2018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人10000元,于2019年4月底前给付40000元;
二、借款利息到借款本金还完后再行协商;
三、申请人王伟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
四、本案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陈志文负担,于2019年4月底前缴纳。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王伟已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第十五条(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树理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吕秀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