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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财保228号

王红、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红,刘勇,刘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228号申请人王红,女,1983年1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勇,男,1998年1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志强,男,1970年4月出生,住址同上,车主。申请人王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志强的车辆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志强所有的鲁N×××××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需提取车辆,应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庞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云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