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853号
原告:常州航亿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1幢507室。
法定代表人:潘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伟,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会进,女,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无锡市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无锡市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州航亿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会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常州航亿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航亿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航亿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 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