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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853号

8853常州航亿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万会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航亿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万会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853号

原告:常州航亿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1幢507室。

法定代表人:潘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伟,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会进,女,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无锡市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无锡市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州航亿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会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常州航亿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航亿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航亿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 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