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916号
原告:张超,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骁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22号楼一层齐鲁兴旺酒店1001。
法定代表人:于青。
原告张超诉被告北京骁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张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张超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帆
代理
审判员 周 静
人民陪审员 寇艳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尹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