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孟祥凯,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义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孟祥凯与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523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垦路东侧25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大王20110073、大王20110074、大王20110075、大王20110076、大王20110077的房产和位于大王镇胜利路以东、规划6号路以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4)第132号;位于大王镇小李村、广寿铁路以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5)第067号;位于大王镇东青路以东、金岭集团以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4)第032号;位于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东王路以东,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0)第156号;位于大王镇胜利路以东,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4)第352号、广国用(2014)第354号;位于大王镇东青路以东、东青高速公路以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3)第054号;位于大王镇胜利路以东,山东金泰集团公司以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4)第353号的土地。
二、上述所有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景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