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045号
原告: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53197667M(1-1)
法定代表人:张爱群,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勇,又名陈勇,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石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