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10号
原告:魏艳,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盛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方贵勇,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魏艳与被告方贵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魏艳于2017年9月30日以尚有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艳自愿撤回对被告方贵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魏艳负担。
审 判 长 张耀承
审 判 员 石海燕
人民陪审员 朱玉婷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鲁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