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抗6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683186-7。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陡岗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5487542-8。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单永祥,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许前刚,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诉人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瑞悦公司)与被申诉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公司)、单永祥、许前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瑞悦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5日以合检民(行)监[2017]340100000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亚明
审 判 员 轩银珍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平
书 记 员 付旋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