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6民初338号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住所:连南县三江镇曙光路(中国联通对面房屋)。
负责人:陈桂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英,女,该公司督导。
被告:梁文栋,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罗观丽,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李永红,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与被告梁文栋、罗观丽、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48元,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春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欧 颖
书 记 员 李琬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