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456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杨永峰,男,汉族,内蒙古人,1982年1月19日生,住内蒙古武川县。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因被告杨永峰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那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永峰起诉。案件受理费1871.00元,退返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国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孟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