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龚爱x,男,汉族,1951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龚友x,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朱利x,女,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龚爱x申请龚友x等物权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