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265号
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95914X4,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萍,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灿平,男,1978年4月28日生,住。
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灿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卫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