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693号原告杨淑芹,女,1950年9月21日生,回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封兴涛,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芹诉被告封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亚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