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74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宜杰。
被执行人:胡衡申请执行人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衡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衡银行存款人民币25103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江福禄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