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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124号

2杨明与张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明,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杨明,男。

被执行人:张艳,女。申请人杨明与被执行人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云01民终5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280元及执行费4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分期全部还清。因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11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文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