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009号
原告:蔡妮娜,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付晓敏,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妮娜诉被告付晓敏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妮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妮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妮娜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衣守红
人民陪审员 赵海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