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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009号

蔡妮娜与付晓敏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蔡妮娜,付晓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009号

原告:蔡妮娜,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付晓敏,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妮娜诉被告付晓敏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妮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妮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妮娜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衣守红

人民陪审员  赵海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