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艾琳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本院在执行刘志强与乌兰察布市艾琳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艾琳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恩浩
审判员 郝立群
审判员 云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院夏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