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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3419号

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3419号

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法定代表人:曲殿林,经理。

被告:谭林,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红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佩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