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954号
原告:邹伟,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朱前进,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罗俊,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邹伟与被告朱前进、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邹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