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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4293号

吴仟告、胡连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仟告,胡连福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293号申请执行人吴仟告,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执行人胡连福,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仟告与被执行人胡连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连福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连福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小旬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