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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6447号

张长旺与常州市金坛隆宇铸造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长旺,常州市金坛隆宇铸造厂,江苏金好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6447号

原告:张长旺,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

被告:常州市金坛隆宇铸造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忠华。

第三人:江苏金好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水北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留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旺王与被告常州市金坛隆宇铸造厂、江苏金好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瑞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龚秋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