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3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何明杰与被执行人张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明杰,张志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何明杰,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张志虎,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何明杰与被执行人张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050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刘 莲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 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